緊急照明燈:
是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需經過之走廊、樓梯間、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,燈具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,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,停電後切換至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,作為緊急照明之用。
緊急照明燈依其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:
1.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: 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。
2.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: 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。
緊急照明燈依其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:
有關緊急照明燈之相關設置規定,於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中第二篇(第12、24條)及第三篇第三章(第175條~179 條)皆有詳細之規定,本篇限於篇幅僅節錄幾條標準。。
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。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,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。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,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。
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,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,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,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 (Lux) 以上,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 (Lux) 以上。但在走廊曲折 點處,應增設緊急照明燈。